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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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資料由登記機關登錄成電子資料後,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地籍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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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地籍資料在由登記機關登錄成電子資料後,會被送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再由主管機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建立地籍資料庫的工作。 參考資料: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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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