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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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資料有異動時,登記機關應於當日將異動資料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彙整後,傳輸至中央主管機關,以更新地籍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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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7條,當地籍資料有異動時,登記機關應於當日將異動資料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彙整後,再傳輸至中央主管機關,以更新地籍資料庫。這項規定確保了地籍資料的準確性和時效性。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範例是,當一塊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登記機關應該立即更新地籍資料庫,以反映這個異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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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