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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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8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可以請求查詢、閱覽或製作複製本地籍總歸戶資料。然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的規定,如果該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所定的情形之一,則不在此限。 範例:假設某地的地籍總歸戶資料包含了一個土地的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和管理人的資料。如果某個人是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或者是被委任為這塊土地的管理人,則他可以根據這條法規,請求查詢、閱覽或製作複製本這塊土地的地籍總歸戶資料。然而,如果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他的申請被認定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的情形之一,則他的申請可能被限制或拒絕。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地籍總歸戶資料的範圍,取決於受理申請的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的地籍資料。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提供部分資料。 範例:如果一個申請人是某個地的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提供部分地籍總歸戶資料。例如,如果他只對該地的土地面積和地籍號碼感興趣,他可以要求提供關於這些方面的資料。然而,如果他對其他方面的資料不感興趣,他可以選擇不提取這些資料。 以上回答參考了「不動產篇- 土地總歸戶及房屋建號作業」一書,該書為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出版,內容詳細介紹了地籍總歸戶相關法規及操作程序。
- 所有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第十條但書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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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