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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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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得請求就其地籍總歸戶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資料之提供範圍,以受理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之地籍資料為限,並得由申請人依其需要選擇部分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8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可以請求查詢、閱覽或製作複製本地籍總歸戶資料。然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的規定,如果該情形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所定的情形之一,則不在此限。 範例:假設某地的地籍總歸戶資料包含了一個土地的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和管理人的資料。如果某個人是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或者是被委任為這塊土地的管理人,則他可以根據這條法規,請求查詢、閱覽或製作複製本這塊土地的地籍總歸戶資料。然而,如果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他的申請被認定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的情形之一,則他的申請可能被限制或拒絕。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地籍總歸戶資料的範圍,取決於受理申請的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的地籍資料。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提供部分資料。 範例:如果一個申請人是某個地的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他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提供部分地籍總歸戶資料。例如,如果他只對該地的土地面積和地籍號碼感興趣,他可以要求提供關於這些方面的資料。然而,如果他對其他方面的資料不感興趣,他可以選擇不提取這些資料。 以上回答參考了「不動產篇- 土地總歸戶及房屋建號作業」一書,該書為中華民國內政部所出版,內容詳細介紹了地籍總歸戶相關法規及操作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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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得請求就其地籍總歸戶資料,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