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9條,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提交給任何一個登記機關: 1. 申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2. 如果申請人是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的繼承人,則需要提供具有繼承資格的證明文件。 3. 其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證明文件。 如果是由代理人代為申請,除了上述規定外,還需要另附委託書或在申請書中明確表示委託關係。 申請人或代理人必須親自到場,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份。 參考資料: 1. 地籍法相關規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官方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 - 範例:甲是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人,申請地籍總歸戶時必須檢附其與該土地有關的所有權狀作為具繼承資格之證明文件。 2. 地政法規公告及解釋參考手冊,《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解釋參考手冊》 -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官方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 - 範例:乙是甲的委託代理人,申請地籍總歸戶時必須有甲的委託書以證明委託關係。
- 所有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