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9-1

快速跳轉
  1. 1.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經登記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賦與編號者,登記機關得經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同一者之地籍資料。
  2. 2.前項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資料範圍,準用第八條規定。
  3. 3.第一項申請程序及所需檢附文件,除應檢附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外,準用前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9-1條,以下是針對該條的逐條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當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在登記機關依照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編號時,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相同的地籍資料。這表示當申請人需要地籍資料時,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其個人資料提供相關的地籍資料。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前項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所需的文件範圍,準用第八條的規定。這表示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所需的文件將根據第八條的規定來處理。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第一項申請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除了應該檢附原登記住址的身份證明文件外,還要遵循前一條的規定。這表示在進行申請程序時,除了需要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外,還需要遵循前一條的規定。 這些解釋基於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9-1條的內容,並且根據該法條相關的規定進行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9-1 條規定:「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經登記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賦與編號者,登記機關得經申請提供與其姓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