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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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9-1條,以下是針對該條的逐條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當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在登記機關依照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編號時,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相同的地籍資料。這表示當申請人需要地籍資料時,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其個人資料提供相關的地籍資料。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前項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所需的文件範圍,準用第八條的規定。這表示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所需的文件將根據第八條的規定來處理。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第一項申請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除了應該檢附原登記住址的身份證明文件外,還要遵循前一條的規定。這表示在進行申請程序時,除了需要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外,還需要遵循前一條的規定。 這些解釋基於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9-1條的內容,並且根據該法條相關的規定進行說明。
- 所有權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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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