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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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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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1條,對於地籍總歸戶資料的利用,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的範圍內進行,並且與蒐集資料時的特定目的相符。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的規定,在符合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 參考資料: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 第十六條但書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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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