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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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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1條,對於地籍總歸戶資料的利用,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的範圍內進行,並且與蒐集資料時的特定目的相符。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的規定,在符合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 參考資料: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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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地籍總歸戶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