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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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 2.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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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了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的使用費與相關費用。根據該條,每次申請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照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的費額進行繳納。閱覽費的計算方式為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算。列印費則為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而資訊費為每錄新臺幣一元。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依照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參考資料: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2條。(地政功能資訊系統,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34)
- 第九條之一條文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9-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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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