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12

快速跳轉
  1. 1.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2. 2.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了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的使用費與相關費用。根據該條,每次申請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照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的費額進行繳納。閱覽費的計算方式為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算。列印費則為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而資訊費為每錄新臺幣一元。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依照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參考資料: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2條。(地政功能資訊系統,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3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