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為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該條例之主管機關如下:中央為內政部,省為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內政部負責在中央層面執行該條例,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負責在省級層面執行該條例,而縣(市)政府則負責在地方級層面執行該條例。這意味著這些主管機關在該法規所涉及的事務中具有法定權力和職責。例如,當有關耕地的問題需要執行時,內政部、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和縣(市)政府都有責任負責問題的處理。具體而言,內政部在中央層面負責執行該條例,省政府民政廳地政局負責執行該條例時負責的範疇如下;縣(市)政府則負責執行該條例時負責的範疇如下。然而,這些主管機關在該法規所涉及的事務中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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