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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9耕地徵收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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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耕地經省政府准者,不依本條例徵收: 一 業經公布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內之出租耕地。 二 新開墾地及收穫顯不可靠之耕地。 三 供試驗研究或農業指導使用之耕地。 四 教育及慈善團體所需之耕地。 五 公私企業為供應原料所必需之耕地。 省政府為前項之核定,應報請行政院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9條,有以下耕地不需要進行徵收: 一、已經在公布的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內的出租耕地。 舉例:如果某塊土地已經在都市計劃範圍內,並且被規劃為農業用地,而該土地目前正在被租給農民耕作,則不需要進行徵收。 二、新開墾的土地,以及收穫結果不可靠的耕地。 舉例:如果某塊土地剛剛開始開墾,或者該土地的收穫結果不穩定,無法確定是否能夠持續耕作,則不需要進行徵收。 三、供試驗研究或農業指導使用的耕地。 舉例:如果某塊土地被用於農業試驗研究或指導,為了促進農業發展,則不需要進行徵收。 四、教育和慈善團體所需的耕地。 舉例:如果某塊土地被教育機構或慈善團體所使用,以提供相關的教育或社會服務,則不需要進行徵收。 五、供公私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料的耕地。 舉例:如果某塊土地被公私企業所使用,以生產所需要的原料,如農作物或其他農產品,則不需要進行徵收。 以上情況如果符合省政府的核定標準,則不需要進行耕地徵收,但該核定需要報請行政院備案。

  • 名詞
  •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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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9 條規定:「左列耕地經省政府核准者,不依本條例徵收: 一 業經公布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內之出租耕地。 二 新開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