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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9 條(耕地徵收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耕地經省政府准者,不依本條例徵收: 一 業經公布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內之出租耕地。 二 新開墾地及收穫顯不可靠之耕地。 三 供試驗研究或農業指導使用之耕地。 四 教育及慈善團體所需之耕地。 五 公私企業為供應原料所必需之耕地。 省政府為前項之核定,應報請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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