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電信、電力、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其所需經費,依協調結果應由重劃區分擔者,得列為工程費。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