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指的是根據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不過,如果該土地的所有權是通過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取得的,並且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該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當前面提到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應該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並註明土地的位置、面積、姓名、住址、日期,簽名或蓋章後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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