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修正重劃計畫書、圖或為第二項調處,應分別於聽證會結束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修正重劃計畫書、圖或進行調處時,應在聽證會結束或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進行相應的程序。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對重劃計畫書、圖進行修正,也可以進行相應的調處。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計畫書、圖有異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處理。 根據行政機關程序法第 50 條,聽證會可以在行政程序中的準備和決策過程中提供參與的機會,聽證過程中的意見和證據可作為行政機關作出決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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