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或限期改善。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當在重劃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法規的第8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如果已核發建造許可證並正在施工中的建築物,應該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如果經審核後確定不會妨礙重劃工程和土地交換分配,則允許繼續按照原核發的建造許可證進行施工。 二、如果經審核後確定會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應通知施工方停工或在限期內進行改善。 資料來源: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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