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尺採文字表示者,以五毫米仿宋體字,書於圖廓外下端中間。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5 條,當比例尺採用文字表示時,應使用五毫米仿宋體字,書寫於圖廓的外側下端中間位置。以下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5 條的相關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5 條規定了比例尺使用文字表示時的規範。 - 該條規定中指出,比例尺的文字表示應使用五毫米仿宋體字。 - 此外,文字應書寫在圖廓的外側下端中間位置。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發布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