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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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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採文字表示者,以五毫米仿宋體字,書於圖廓外下端中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5 條,當比例尺採用文字表示時,應使用五毫米仿宋體字,書寫於圖廓的外側下端中間位置。以下是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5 條的相關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5 條規定了比例尺使用文字表示時的規範。 - 該條規定中指出,比例尺的文字表示應使用五毫米仿宋體字。 - 此外,文字應書寫在圖廓的外側下端中間位置。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發布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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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5 條規定:「比例尺採文字表示者,以五毫米仿宋體字,書於圖廓外下端中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