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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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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條中規定了地籍測量實施的主管機關的範疇。依法規,主管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內政部是中央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則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是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相關的地籍測量工作。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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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