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條中規定了地籍測量實施的主管機關的範疇。依法規,主管機關分為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內政部是中央的主管機關,在直轄市則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是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和執行相關的地籍測量工作。 參考資料: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