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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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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應依各該規定添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一、區分所有建物,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者。 二、申請人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前項建物使用執照及其他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建物測量辦法第 26 條規定了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應填具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下面將一一釋義: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 26 條第一項,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交建築物的使用執照以及建築物的竣工平面圖和其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是建築管理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建物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具有合法使用的資格。竣工平面圖則是該建築物的平面圖,顯示了建築物的結構和佈局。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 26 條第二項,如果申請人不是該建物的起造人,則需要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如果申請人並非該建物的原始擁有人,而是後來購買或取得該建物的所有權,則需要提供移轉契約書或其他相關文件來證明其權利。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 26 條第三項,對於在實施建築管理之前建造的建物,申請人需要提供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的證明文件,或者提供已經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這意味著對於在建築被規劃管理制度實施之前建造的建物,申請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合法性。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 26 條最後一項,提交的建物使用執照和其他文件原本在繳驗後將被退還。 論述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修訂的《建物測量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建物測量的準確性和合法性。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來證明其權利和建物的合法性。例如,移轉契約書可以是房地產買賣合同,證明申請人從原擁有人那裡購買了該建物的所有權。另外,房屋稅、水電費的繳納憑證可以是相關政府機關開具的付款證明文件,證明申請人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已經繳納了相應的費用。這些文件的提供有助於確保建物測量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 使用執照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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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26 條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