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之地政事務所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在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兩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座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31條,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時,該建物的測量需要由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的地政事務所進行。此外,如果一棟建物位於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的兩個以上地段,則建號會按照其座落較廣的地段進行編列。 參考資料: 1. 建物測量辦法第31條:建物測量辦法(行政院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最後更新日期:2018-05-04,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MojoLP.aspx?Pcode=N0030002 2. 內政部地政司「建物測量常見問答集」,檢自https://www.land.moi.gov.tw/ngis/ch_html/dl-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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