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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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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之地政事務所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在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之一棟建物,位於兩個以上地段者,以其座落較廣地段編其建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31條,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時,該建物的測量需要由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的地政事務所進行。此外,如果一棟建物位於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的兩個以上地段,則建號會按照其座落較廣的地段進行編列。 參考資料: 1. 建物測量辦法第31條:建物測量辦法(行政院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最後更新日期:2018-05-04,檢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MojoLP.aspx?Pcode=N0030002 2. 內政部地政司「建物測量常見問答集」,檢自https://www.land.moi.gov.tw/ngis/ch_html/dl-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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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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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31 條規定:「一棟建物跨越兩個以上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所屬之地政事務所受理測量,編列建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