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一、公有公用之建物。 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三、學校。 四、工廠倉庫。 五、祠廟寺院教堂。 六、名勝史蹟之建物。
依據建物測量辦法第 32 條的規定,同一建築基地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的建物被視為特別建物。特別建物的範例包括公有公用建物、地方自治團體建物、學校、工廠倉庫、祠廟寺院教堂以及名勝史蹟之建物。這些建物在同一基地上,由同一所有權人擁有並供相同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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