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以小段或段為單位,依申請先後,逐棟編列建號。特別建物併編一個建號,其各棟建物,每棟加編棟次。
《建物測量辦法》第33條規定,在建物測量時,以小段或段為單位,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逐棟編列建號。如果是特別建物,則會統一編列一個建號,而每棟建物則需加上編號以表示建物的次序。 參考資料:《建物測量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