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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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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以小段或段為單位,依申請先後,逐棟編列建號。特別建物併編一個建號,其各棟建物,每棟加編棟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物測量辦法》第33條規定,在建物測量時,以小段或段為單位,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逐棟編列建號。如果是特別建物,則會統一編列一個建號,而每棟建物則需加上編號以表示建物的次序。 參考資料:《建物測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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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33 條規定:「建物以小段或段為單位,依申請先後,逐棟編列建號。特別建物併編一個建號,其各棟建物,每棟加編棟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