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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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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35條的規定,分割後的建物,除了將其中一棟保留原有的建號外,其他各棟應按照該地段最後建號的次一號順序來編列新的建號。新編列的建號需要登載在建號管理簿上。 根據經濟部建築及土地總會相關法令釋例,例如「建築測量辦法第二十一條-建物編製測量圖」的釋例中,提到了分割後建物編號的相關規定,以及建號管理簿的登載要求。參考資料中也應包含最新的建築相關法規,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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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35 條規定:「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