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後之建物,除將其中一棟維持原建號外,其他各棟以該地段最後建號之次一號順序編列。新編列之建號,應登載於建號管理簿。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35條的規定,分割後的建物,除了將其中一棟保留原有的建號外,其他各棟應按照該地段最後建號的次一號順序來編列新的建號。新編列的建號需要登載在建號管理簿上。 根據經濟部建築及土地總會相關法令釋例,例如「建築測量辦法第二十一條-建物編製測量圖」的釋例中,提到了分割後建物編號的相關規定,以及建號管理簿的登載要求。參考資料中也應包含最新的建築相關法規,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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