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構造相同、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 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合併位置圖說、權利證明文件。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36條,辦理建物合併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所有權登記已辦畢、位置相連、構造相同、供同一使用之建物。如果需要合併的建物的所有權人不相同,則各個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應按照合併前各建物面積與各建物面積之和之比例計算。申請建物合併時,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和權利證明文件。如果要合併的建物已設定有其他權利,則應附上該其他權利人的同意書。 資料來源:建物測量實施規則(2018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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