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合併,應先辦建物勘查。 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刪除不得再用。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37條規定,建物合併時,應先辦理建物勘查。合併後,除了保留合併前的最前一個建號之外,其他建號不得再使用。這表示在合併建物時,必須先進行建物勘查程序,並確認所有相關的建號。合併完成後,之前使用的建號將被刪除且無法再被使用。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建物合併的正確性及清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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