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因滅失、基地號、門牌號等標示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應申請複丈外,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標示變更位置圖說、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查。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38條,當建物因滅失、基地號、門牌號等標示變更時,如果除了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之外,就需要填寫申請書,並且提交標示變更位置圖說和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查。經核定後,勘查結果應該在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上加註。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物測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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