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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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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因滅失、基地號、門牌號等標示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應申請複丈外,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標示變更位置圖說、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查。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測量辦法第38條,當建物因滅失、基地號、門牌號等標示變更時,如果除了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之外,就需要填寫申請書,並且提交標示變更位置圖說和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查。經核定後,勘查結果應該在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上加註。 (參考資料:內政部「建物測量辦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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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測量辦法第 38 條規定:「建物因滅失、基地號、門牌號等標示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應申請複丈外,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測量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