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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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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2. 2.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權利義務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在此之前所有權人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Q · 土地被公告徵收後,我是不是要馬上搬走?

不用。補償費全部領到前,你仍是完整所有權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的權利義務,要到「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才終止;在補償費發完前,所有權人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耕作、居住、營業、收租)。需用土地人原則上須俟補償發完後才能進入土地施工,除非符合第27條但書的緊急必要情形。

白話解讀

公告徵收不等於你隔天就得捲鋪蓋走人。第21條畫出一條清楚的分界:你對這塊土地或地上物的權利義務,要到「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才終止。也就是說,在最後一塊補償費真正入帳之前,這塊地在法律上完全還是你的,你可以繼續做你「從來」在做的事,耕作、收租、住在裡面、經營你的店,政府和需用土地人不能因為一紙公告就把你趕走。唯一的例外是符合第27條但書的情形(需用土地人有事實上緊急必要等),才可能在補償發完前進場。很多被徵收人一收到公告就嚇得馬上搬、停止使用、放棄當期農作,白白損失了本來可以合法繼續使用的這段時間。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為徵收程序中的權利終止時點規範,明定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於應受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在此之前所有權人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僅於符合第27條但書之情形得為例外,構成被徵收人受償前使用權保障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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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被公告徵收了,我是不是要馬上搬走?

不用。依第21條,你的權利義務要到補償費發給完竣時才終止,在那之前你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可以繼續住、繼續耕作、繼續營業,政府和需用土地人原則上不能在補償發完前把你趕走。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一收到公告就慌著搬,白白損失了這段可合法使用的時間,正確做法是確認補償費到底發完了沒,沒發完前你仍是完整的所有權人。

Q2補償費還沒拿到,工程隊就要進來整地,我能擋嗎?

原則上可以。補償費發給完竣前你的權利尚未終止,需用土地人依第27條應俟補償發完後才能進入施工,除非符合該條但書(如徵得你同意或有事實上緊急必要)。內行人提示:遇到未補償就強行進場,先以書面表明你尚未受償完竣、要求對方提出符合第27條但書的依據,並保留現場照片與書面往來,這些是你日後主張無權占用與求償的關鍵證據。

Q3徵收後田裡還沒收成的農作物還是我的嗎?

是。補償費發給完竣前你的使用權仍在,這段時間的收成依法歸你。內行人提示:知道這點就不會在公告後慌張棄耕,應把握過渡期完成當期收成,避免提早停產造成的損失。

Q4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是什麼?

規範被徵收土地權利義務的終止時點: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之前得繼續從來之使用,是受償前保障的核心條文。

Q5補償費發給完竣是什麼意思?

指你應受的全部徵收補償費實際發放到位的那一刻,這是你權利義務終止、所有權移轉的精確終點線。

Q6什麼叫繼續為從來之使用?

補償發完前,你可維持徵收公告前既有的土地使用方式,包括耕作、居住、營業、收租,不因公告而當然消滅。

Q7第21條和第20條差在哪?

第20條管補償要準時發、逾期徵收失效;第21條管錢發完前地照樣能用。一個保『錢準時到』、一個保『到之前能用』。

Q8土地被徵收後該怎麼確認還能用多久?

向地政機關查證應受補償費是否已發給完竣,未完竣前你仍是完整所有權人,可繼續使用至發完那一刻。

Q9需用土地人提前進場我要怎麼擋?

以書面表明尚未受償完竣、要求對方提出符合第27條但書的依據,並保留現場照片與書面往來作為證據。

Q10徵收過渡期我該做哪些事減少損失?

把握補償發完前完成當期收成或營業善後、繼續收租,避免提早停產棄耕造成的損失。

Q11怎麼證明對方未補償就無權占用?

蒐集補償尚未發給完竣的證明(地政機關紀錄)+ 對方進場的時間地點照片 + 書面往來,主張無權占用並求償。

Q12第21條 vs 第27條哪個決定能不能提前進場?

第21條定權利終止時點,第27條定進場時點與但書例外。兩條合看:原則上補償發完才能進,但書緊急必要為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依據條文關鍵內容
權利義務終止時點第21條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之前得繼續從來使用
補償費發給期限第20條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逾期徵收失效
需用土地人進場時點第27條應俟補償發完始得進入,但書緊急必要為例外
所有權移轉登記第28條補償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辦理

依據條文

權利義務終止時點
第21條
補償費發給期限
第20條
需用土地人進場時點
第27條
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28條

關鍵內容

權利義務終止時點
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之前得繼續從來使用
補償費發給期限
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逾期徵收失效
需用土地人進場時點
應俟補償發完始得進入,但書緊急必要為例外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補償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辦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土地収用法(損失補償・権利取得裁決の時期)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토지보상법, 보상금 지급과 권리취득 시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补偿与交付)
德國GG Art. 14 Abs. 3(Junktimklausel)/ BauGB §§ 93 ff.(Entschädigung)
法國Code de l'expropriation pour cause d'utilité publique(indemnité préalable à la prise de possession)
美國U.S. Const. amend. V(Takings Clause — just compens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890113 制定)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權利義務之終止時間。

(0890113 制定)

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權利義務之終止時間。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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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