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 前項補償費未發給完竣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但合於第二十七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地徵收條例 第2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