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土地
撤銷
或
廢止
徵收
時,原一併徵收之土地
改良物
應一
併辦
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但該土地改良物已滅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改良物與徵收當時相較已減輕其價值,而仍得為相當之使用者,原需用土地人得就其現存部分酌定價額,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徵收程序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徵收補償 §3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區段徵收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徵收之撤銷及廢止 §4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