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五條規定,於土地改良物撤銷或廢止徵收時準用之。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53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的程序準用於土地改良物,使地上建物農作沿用土地的領回規則。
Q · 徵收撤銷了,地上的房子也能一起要回來嗎?
能,靠第53條準用土地的撤銷廢止規則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3條,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原本只規範「土地」的第49條至第52條之1,準用於「土地改良物」。也就是說,你被一併徵收的建物、果樹、水井等改良物,可沿用土地的公告、補償價額退補與領回程序辦理。但改良物若已滅失或減損,須再看第54條的特別調整。
你家被徵收的時候,土地是一筆帳,土地上的房子、圍牆、果樹、水井是另一筆帳,兩筆分開算。等到哪天徵收被撤銷或廢止(政府反悔了,或這塊地根本沒拿去蓋原本說好的東西),多數人只記得去爭土地,卻不知道房子那筆帳要靠這條才會跟著動。第53條做的事很簡單卻很關鍵:它把前面處理「土地」撤銷廢止徵收的那一整套規則(第49條到第52條之1的程序、補償計算、領回方式),整包搬過來給「土地改良物」用。沒有這條,你的土地回得來,但你被一起徵收的那棟建物、那片果園在法律上會卡在沒有規則可循的真空裡。它是一個把兩條軌道接起來的轉轍器,讓房子這節車廂能跟著土地一起被退還。
土地徵收條例第53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撤銷或廢止徵收的核心程序(第49條至第52條之1的事由、公告、退還與價額計算)整套適用於土地改良物,使建物、農作、設施等地上物在徵收撤銷廢止時取得與土地相同的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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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靠第53條的準用。撤銷或廢止徵收的規則(第49到52條之1)原本只寫土地,第53條把整套規則借給土地改良物用,所以建物、農作、設施能依同一程序辦理領回。實務提示:改良物若在徵收後到撤銷前已減損或滅失,要再看第54條,不是無條件原樣退還。
因為撤銷廢止徵收的核心程序是針對土地設計的,改良物態樣太多,逐條重寫會冗長。用一句準用就把整套規則一次套用過去,是法條常見的精簡寫法。實務提示:看到準用別跳過,它代表前面整包規則對你的標的同樣有效,主張權利時可直接援引。
準用條款,把第49至52條之1的土地撤銷廢止規則整套套用到土地改良物,讓地上物有相同領回依據。
土地上的建物、農作物、水井、圍牆、設施等,與土地分開計價,徵收時通常一併徵收。
視為同樣適用、產生同樣法律效果,不是僅供參考,承辦機關不能以改良物無專條搪塞。
第53條是準用土地規則的原則,第54條是改良物滅失減損時的例外調整,兩者搭配適用。
與土地一併提出領回申請,主張第53條準用,依公告期限繳回原領補償價額後辦理。
須繳回改良物當年領取的補償價額,依準用的第52條之1規定計算與退補。
書面引用第53條準用,要求依同一程序一併辦理改良物的撤銷廢止與領回。
查徵收公告與補償清冊上有沒有建物、農作、設施項目,有列才在準用範圍內。
土地直接適用第49至52條之1,改良物靠第53條準用同一套,效力相同但須另注意第54條界線。
不能一概準用,滅失或減損的改良物改依第54條特別調整處理。
| 項目 | 土地 | 土地改良物 |
|---|---|---|
| 規範依據 | 第49至52條之1直接規定 | 第53條準用同一套規定 |
| 公告程序 | 依第49至52條之1 | 準用,效力相同 |
| 滅失減損 | 原則回復 | 改依第54條特別調整 |
前四條規定,於土地改良物撤銷徵收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土地改良物撤銷徵收準用土地撤銷徵收之相關規定。
前五條規定,於土地改良物撤銷或廢止徵收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土地改良物撤銷徵收準用土地撤銷徵收之相關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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