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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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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但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撤銷後,徵收前的他項權利與耕地租約原則上不回復;僅抵價地依第42條另設的抵押權、典權例外回復。

Q · 徵收被撤銷後,原本設定的抵押權會自動回到土地上嗎?

原則上不回復,僅抵價地另設的例外可回復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2條,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抵押權、典權、地上權等)及耕地租約原則上不予回復。理由是徵收當下這些權利已轉換到補償金上而消滅。唯一例外:依第42條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上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徵收被撤銷就是一切歸零、回到原點。錯了。土地會還給你,但土地上原本的他項權利(別人對你這塊地的抵押權、典權、地上權等擔保或用益權利)和耕地租約,原則上不會跟著復活。意思是:銀行原本壓在這塊地上的抵押權消失了,承租你農地的佃農原本的租約也回不來了。為什麼?因為徵收當下,這些權利就已經轉換到補償金上而消滅,土地在外面繞一圈再回來,已經是一塊「乾淨」的地。唯一的例外藏在但書裡:如果走的是區段徵收、領的是抵價地,而且當初依第42條在抵價地上重新設定過抵押權或典權,那這個抵押權或典權可以回復。對銀行和債權人來說,這條是一記悶棍:你的擔保可能在你不知不覺中蒸發了。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52條為徵收撤銷或廢止後的權利回復效果規範,確立「原則不回復、抵價地例外回復」的雙軌結構:徵收前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於撤銷後原則上消滅不復活,僅在區段徵收抵價地依第42條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情形,原權利准予回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徵收被撤銷後,我原本貸款設定的抵押權會自動回到那塊地上嗎?

原則上不會。依第52條本文,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設定的他項權利(包含抵押權)不予回復。唯一例外是區段徵收領抵價地、且依第42條在抵價地上重新設定過抵押權或典權的情形。

Q2我租的農地被徵收又撤銷還給地主,我的耕地租約還在嗎?

原則上不在了。第52條明文耕地租約於徵收撤銷後不予回復,你必須重新跟地主洽談租賃,這跟一般人直覺「地還回來租約就自動恢復」完全相反。

Q3為什麼法律要設計成徵收撤銷後權利不回復?

因為徵收當下這些他項權利就已轉換到補償金上而消滅,權利人理論上已從補償金獲得對價。若土地回來權利又復活,會造成雙重得利,也讓土地法律關係永遠不確定。第52條用不予回復換取交易安全。

Q4土地徵收條例第52條是什麼?

規範徵收撤銷後權利回復效果,確立他項權利與耕地租約原則不回復、抵價地依第42條另設者例外回復的雙軌結構。

Q5什麼是他項權利?

土地所有權以外設定於土地上的權利,如抵押權、典權、地上權、地役權等擔保或用益權利。

Q6抵價地是什麼意思?

區段徵收時,政府以開發後可供建築的土地折算地價,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

Q7權利轉換到補償金是什麼概念?

徵收生效時,土地上他項權利的效力移轉到應發補償金上,而原權利在土地上消滅。

Q8徵收撤銷後怎麼確認抵押權是死是活?

先查徵收型態(一般或區段抵價地)→ 調閱設定文件 → 比對是否依第42條於抵價地另設 → 符合者主張回復。

Q9抵押權人在徵收程序中怎麼自保?

在補償金發放前主張權利轉換到補償金上,而非等徵收撤銷後才救濟,因撤銷後原抵押權救不回來。

Q10佃農的耕地租約沒了怎麼辦?

地主領回土地時主動協商新約,並把過去耕作事實、地上作物與投入留書面證據作議約籌碼。

Q11怎麼查徵收撤銷的權利狀態?

聲請查閱撤銷徵收核准函與地籍異動資料、調地籍謄本,確認土地現行負擔登記。

Q12一般徵收撤銷 vs 區段徵收抵價地差在哪?

一般徵收撤銷原則不回復;區段徵收抵價地依第42條另設過者,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一般徵收撤銷區段徵收抵價地(依第42條設定)
權利是否回復原則不回復原抵押權/典權准予回復
法律依據第52條本文第52條但書
耕地租約不回復,須重新議約不回復(但書僅及抵押權/典權)
權利人最佳時機補償金發放前主張轉換領抵價地時依第42條重設

一般徵收撤銷

權利是否回復
原則不回復
法律依據
第52條本文
耕地租約
不回復,須重新議約
權利人最佳時機
補償金發放前主張轉換

區段徵收抵價地(依第42條設定)

權利是否回復
原抵押權/典權准予回復
法律依據
第52條但書
耕地租約
不回復(但書僅及抵押權/典權)
權利人最佳時機
領抵價地時依第42條重設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撤銷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但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

立法理由土地徵收移轉登記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已塗銷、原併地租約巳註銷,為使權利關係單純化,並避免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僅單方願繳回其原受領之價額,將難以處理之情形,爰規定除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外,撤銷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

(1001213 修正)

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但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0113 制定)

土地徵收移轉登記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已塗銷、原併地租約巳註銷,為使權利關係單純化,並避免土地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僅單方願繳回其原受領之價額,將難以處理之情形,爰規定除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外,撤銷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

(10012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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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52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但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