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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撤銷廢止徵收之土地與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者,應同時繳清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繳納之價額後,發還其原有之土地及現存之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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