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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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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廢止徵收之土地與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者,應同時繳清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繳納之價額後,發還其原有之土地及現存之土地改良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徵收條例第55條規定,撤銷徵收後若土地與改良物為同一原所有權人,須同時繳清兩者應繳價額,機關才會發還原有土地與現存改良物。

Q · 徵收撤銷了,是不是簽個名就能把地拿回來?

不行。要先同時繳清土地和改良物價額才發還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5條,當土地與其上改良物的原所有權人相同時,必須「同時繳清」土地及改良物應繳納的價額後,機關才會發還原有土地及現存改良物。所謂同時繳清是發還的成立要件,不是事後義務,也不是分期;應繳價額未一次清償前,發還與所有權移轉程序不會完成。改良物若已減損,其應繳價額依第54條按現存價額認定。

白話解讀

免費拿回被徵收的土地?沒這回事。第55條給很多人潑了一盆冷水:當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如果土地和地上的改良物是同一個原所有權人,你必須先「同時繳清」土地和改良物應繳納的價額,機關才會把土地和現存的改良物發還給你。為什麼要繳錢?因為當年徵收時政府付給你補償,現在徵收撤銷了,等於這筆交易取消,你拿回東西就得把當年領的補償退回去。重點在「同時」和「繳清」這兩個詞:不是分期,不是欠著,是把土地的價額和改良物的價額一次算清楚、一起繳完,東西才會回到你名下。你領回的是地加上現存的房子,但前提是先把當年那筆補償款連本帶相關金額清乾淨。

法律定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55條為撤銷或廢止徵收後的發還程序規定:當被撤銷徵收的土地與一併撤銷的改良物屬同一原所有權人時,所有權人須同時繳清土地與改良物的應繳價額,機關始發還原有土地及現存改良物,構成徵收回復原狀的雙向結算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徵收撤銷要拿回土地,為什麼還要我繳錢?

因為當年徵收時政府已付補償金,撤銷等於交易取消,你拿回土地與現存改良物,就得把當年領的補償按規定繳回,這叫回復原狀。第55條規定要同時繳清土地與改良物價額,東西才會一起發還。內行人提示:一收到撤銷消息就去問機關應繳金額,預留籌款時間。

Q2可以土地先還我,錢之後再慢慢補嗎?

不行。第55條的順序是繳清價額後發還,繳清是發還的前提。在土地與改良物應繳價額一次繳清前,發還程序不會完成。內行人提示:改良物已破舊可依第54條按現存價額計算,先確認估價再備款。

Q3土地徵收條例第55條是什麼?

撤銷徵收後的發還程序規定:同一所有權人須同時繳清土地與改良物價額才發還。

Q4什麼叫同時繳清?

土地與改良物應繳價額一次清償完成,不是分期也不是欠著,是發還的成立要件。

Q5現存改良物價額是什麼意思?

撤銷徵收時仍存在的地上物,其應繳價額依第54條按現存(折舊後)價額認定。

Q6第55條和第9條收回權差在哪?

第55條是徵收被撤銷後的發還,第9條是徵收仍有效但未依計畫使用的收回。

Q7徵收撤銷後怎麼把土地拿回來?

確認同一所有權人→索取價額試算→主張現存價額→期限內同時繳清→辦發還登記。

Q8要繳回的價額怎麼算?

土地應繳價額加改良物現存價額,改良物減損依第54條降低應繳數。

Q9繳不出全額可以分期嗎?

不行,第55條是同時繳清後發還,無法先過戶再補款。

Q10怎麼證明改良物已減損該降價額?

提出現況照片、估價或鑑定,依第54條第2項主張按現存價額認定。

Q11第55條 vs 第9條收回權哪個適用我?

徵收被撤銷走第55條(繳清發還);徵收有效但未依期使用走第9條收回。

Q12土地和改良物所有權人不同還能用第55條嗎?

不能。第55條限同一原所有權人,不同人須另依相關規定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55article_9
啟動原因徵收被撤銷或廢止(如未依計畫使用)徵收仍有效,但需用土地人未依計畫期限使用
權利性質撤銷後的發還程序原所有權人的收回權
金錢義務同時繳清土地與改良物應繳價額繳清原受領補償地價
適用主體限制土地與改良物須同一原所有權人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article_55

啟動原因
徵收被撤銷或廢止(如未依計畫使用)
權利性質
撤銷後的發還程序
金錢義務
同時繳清土地與改良物應繳價額
適用主體限制
土地與改良物須同一原所有權人

article_9

啟動原因
徵收仍有效,但需用土地人未依計畫期限使用
權利性質
原所有權人的收回權
金錢義務
繳清原受領補償地價
適用主體限制
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土地収用法第106条(買受権)— 収用後の不使用等による返還請求の近接制度
韓國공익사업을 위한 토지 등의 취득 및 보상에 관한 법률 제91조(환매권)— 사업 폐지 시 토지 환매의 근접 제도
德國Rückenteignung(Art. 14 GG i.V.m. § 102 BauGB)— 徵收目的消滅時的返還請求權
法國Droit de rétrocession(Code de l'expropriation, art. L421-1 et s.)— 公用徵收目的消滅後的回贖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撤銷徵收之土地與一併辦理撤銷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所有權人相同者,應同時繳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應繳回之徵收價額後,發還其原有之土地及現存之土地改良物。

立法理由撤銷徵收之土地與一併辦理撤銷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所有權人相同者,如准由原所有權人僅繳清土地或其土地改良物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原有之土地或現存之土地改良物,則土地與其土地改良物一為公有,一為私有,將使法律關係複雜化,爰規定應同時繳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價額,一併發還其原有之土地及現存之土地改良物。

(1001213 修正)

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與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所有權人相同者,應同時繳清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繳納之價額後,發還其原有之土地及現存之土地改良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徵收名詞
  • 併辦名詞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0890113 制定)

撤銷徵收之土地與一併辦理撤銷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所有權人相同者,如准由原所有權人僅繳清土地或其土地改良物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原有之土地或現存之土地改良物,則土地與其土地改良物一為公有,一為私有,將使法律關係複雜化,爰規定應同時繳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價額,一併發還其原有之土地及現存之土地改良物。

(10012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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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徵收條例第 55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與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原所有權人相同者,應同時繳清土地及土地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徵收條例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徵收條例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