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徵收土地所有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一併徵收。
根据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61-3条规定,如果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改良物的所有权是相同的,应根据土地征收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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