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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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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五、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華僑者,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為外國人者,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費額,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第3條,申請參加該測定需要提交以下費用和文件: 1. 報名表 2. 身分證明文件 3. 報名費 4. 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5.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需要提交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需要提交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的僑居證明,外國人則需要提交其護照相關部分的影本。 第三款中的費用由內政部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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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