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0.12.05
廢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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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得參加經內政部指定單位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 (以下簡稱本測定) 。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五、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華僑者,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為外國人者,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費額,由內政部定之。
本測定以選擇題之測驗方式為之,分下列二科,每科一百題,每題一分,以平均六十分以上為合格:
一、不動產基本法規:包括民法總則編及債編、土地法、土地稅法、契稅條例及房屋稅條例。
二、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內政部訂定之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與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本測定得分區辦理;其地點、日期等事項,由內政部於測定日二個月前公告。
經本測定合格者,由內政部發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書。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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