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9條的規定,對於受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土地,首先應該估算其未受污染時的正常價格。然後,根據委託人所提供的土壤污染檢測資料,納入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對價值的影響,並計算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最後,以剩餘的金額作為該宗地的價格。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估價時考慮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對不動產價值的負面影響。該法條要求估價師在評估受污染土地的價值時,先要將未受污染的正常價格估算出來。然後,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污染檢測資料,計算出因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而導致的地價減損額。最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地價減損額,得到的餘額就是受污染土地的價格。 例如,在進行土地估價時,估價師可能會考慮到土壤中存在有害物質的情況,例如有毒化學物質或有害物質。根據污染檢測資料,他們可能會計算出這些污染物對該土地價值的負面影響,並相應地進行地價減損。接著,他們將這個減損額從土地的正常價格中扣除,以得到該受污染土地的最終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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