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