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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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關於標準地名的變更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在標準地名訂定後,一般情況下不得變更。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仍可進行變更: 1. 為了回復原住民族的傳統名稱或其他特殊原因。 2. 標準地名有違反第五條規定的情況。 根據該條規定,對於上述兩種情況的地名變更,應適用標準地名訂定的程序。具體的程序可以參考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mple: 假設某個地區的標準地名被訂為「新市區」,但因特殊原因(如重要文化意義等),當地決定將其變更為「國家歷史文化區」。在進行這種地名變更時,需要按照標準地名訂定的程序進行審議和管理。
- 原住民名詞
- 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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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