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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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9條,如果標準地名的訂定違反了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標準地名所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三個月內進行更正。更正後的標準地名應該送給中央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然而,根據現行的法條和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9條直接相關的具體範例。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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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