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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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有異動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即更新其地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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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地名有異動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即更新其地名資料。根據此法條,當地名有任何異動時,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機關都應立即更新相關地名資料。這意味著當地名有變動時,相關機關必須確保地名資料即時更新,以保持地名的準確性和實用性。例如,若某個地區的道路名稱有變更,相關機關必須迅速更新地名資料,以便公眾和相關機構能正確識別和使用新的道路名稱。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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