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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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具有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應定標準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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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3條,地名應具有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並且是政府機關統一使用的標準地名。 依據這項法規,地名應該是具有上述特色和背景的,並且是由政府機關統一使用的。這是為了確保地名的統一和標準化,也反映了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的重要性。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地區有獨特的地方特色或是原住民族的傳統,根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的要求,政府應該給予這個地區一個特殊的地名,以突出其特色和重要性。這樣的地名就是根據該法規所定的標準地名。
- 原住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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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