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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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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具有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應定標準地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3條,地名應具有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並且是政府機關統一使用的標準地名。 依據這項法規,地名應該是具有上述特色和背景的,並且是由政府機關統一使用的。這是為了確保地名的統一和標準化,也反映了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的重要性。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地區有獨特的地方特色或是原住民族的傳統,根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的要求,政府應該給予這個地區一個特殊的地名,以突出其特色和重要性。這樣的地名就是根據該法規所定的標準地名。

  • 原住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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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地名具有地理、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原住民族傳統或地方特色,為政府機關統一使用者,應定標準地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