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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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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之訂定應以中文為之;無文字表示者,以拼音方式,擇其適當之中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標準地名的訂定應以中文進行。如果地名沒有文字表示的,則可以使用拼音的方式進行,並且選擇合適的中文作為地名。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地名的準確、統一和適切。例如,當一個地名無法直接用漢字表示時,可以使用拼音的方式訂定中文地名,以幫助人們更好地辨識和使用該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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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標準地名之訂定應以中文為之;無文字表示者,以拼音方式,擇其適當之中文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