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標準地名之訂定應以中文為之;無文字表示者,以拼音方式,擇其適當之中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標準地名的訂定應以中文進行。如果地名沒有文字表示的,則可以使用拼音的方式進行,並且選擇合適的中文作為地名。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地名的準確、統一和適切。例如,當一個地名無法直接用漢字表示時,可以使用拼音的方式訂定中文地名,以幫助人們更好地辨識和使用該地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