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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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轄區內之村(里)、街道、聚落、自然地理實體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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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同一個鄉(鎮、市、區)轄區內的村(里)、街道、聚落、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具有地標意義的公共設施的標準地名不得相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混淆和不便,確保每個地點都有獨一無二的標準地名。例如,在一個鄉村區內有兩個聚落,如果它們的標準地名相同,這可能會導致地址混淆和不便。因此,根據這條法規,該鄉村區的地方政府應確保所有的標準地名都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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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