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6

快速跳轉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訂定標準地名,其程序如下: 一、清查現有地名。 二、公告下列事項,其期間為三十日: (一)具第三條性質之地名清冊。 (二)人民或團體得於所定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地址、事實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三)受理建議之期間。 三、審議及公告。
  2. 2.前項第一款之清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一定期間為之,縣主管機關並得徵詢鄉(鎮、市)公所意見。
  3. 3.行政區域、街道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免經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審議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地名的程序如下: 1. 清查現有地名。 2. 公告具有性質地名清冊及建議期間。 3. 人民或團體可在指定期間內提出書面建議。 4. 審議及公告。 根據第2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清查期間,並可徵詢鄉(鎮、市)公所意見。 根據第3款,行政區域、街道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的標準地名,免經審議程序。 參考資料: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訂定標準地名,其程序如下: 一、清查現有地名。 二、公告下列事項,其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