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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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遴聘學者、專家、熟稔地名歷史沿革之地方人士、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審議標準地名之訂定、變更及其他與標準地名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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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遴聘學者、專家、熟悉地名歷史沿革的地方人士、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進行標準地名的訂定、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審議。 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組織由不同背景的人士所組成的委員會,來審議和訂定標準地名,也可以討論是否需要變更既有的標準地名,以及其他與標準地名有關的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希望制定一個新的標準地名,他們可以遴聘相關的專家和地名專家來參與審議過程,並與地方人士和民間團體代表進行討論,最終達成共識並制定最終的標準地名。 同樣地,如果有人提出變更既有的標準地名的建議,主管機關可以遴聘相關人士進行審議,並參考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意見,最終做出變更與否的決定。 總之,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標準地名的訂定和變更具有專業性和合理性,並在此過程中考慮各方的意見和建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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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