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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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申報期間內,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為之: 一、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四、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權利證明文件。 五、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2.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稱及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寺廟或宗教團體之設置沿革。 三、申請贈與土地之標示。 四、登記為公有土地之沿革、原因。 五、日據時期迄今土地管理、使用或收益情形。 六、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七、土地使用現況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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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4條,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並在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的申報期間內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提交: 1. 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的證明文件。 2. 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3.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如果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的話,則可以免提供。 4. 根據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權利證明文件。 5. 非屬於公共設施用地的證明文件。 6.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 此外,根據第2項,申請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寺廟或宗教團體的名稱,以及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2. 寺廟或宗教團體的設置沿革。 3. 申請贈與土地的標示。 4. 登記為公有土地的沿革和原因。 5. 自日據時期至今的土地管理、使用或收益情形。 6. 是否為非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7. 土地使用現況圖說。 參考資料: -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應遵行注意事項》(土地產權局,2020年5月修正版) -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內政部公告,第0980174220號)
- 贈與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非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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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