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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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就申請人資格、申請贈與土地之條件等事項查註意見後,檢具原申請書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贈與之土地屬國有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查明合於規定後,報請財政部審查核定。 二、申請贈與之土地屬直轄市或縣(市)有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三、申請贈與之土地屬鄉(鎮、市)有者,由鄉(鎮、市)公所查明合於規定後,報請該管縣政府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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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5條,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進行以下程序: 1. 如果財產為國有土地,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查明符合規定後,報請財政部審查核定。 2. 如果財產為直轄市或縣(市)的土地,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核定。 3. 如果財產為鄉(鎮、市)的土地,則由鄉(鎮、市)公所查明符合規定後,報請該管縣政府審查核定。 範例:假設一寺廟申請贈與一塊為該鎮公有的土地。依照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5條,該鎮公所將會先查明此土地是否能被寺廟贈與,然後報請管轄此鎮的縣政府審查核定。 參考資料: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 贈與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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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