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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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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2. 2.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須補正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規依據,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3. 3.第一項審核期限,應扣除申請人依前項補正通知辦理補正之期間。
  4. 4.申請贈與案件不符規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敘明理由及法規依據,駁回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6條的內容: 1. 前條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可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表示審核申請案件的時間限制為三個月,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2. 如果申請案件在審查過程中需要補正,相關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並在六個月內完成補正。這表示如果審查發現申請案件有需要補正的地方,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並告知補正的理由或法律依據,申請人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補正。 3. 審核期限應扣除申請人補正通知後的補正期限。這表示在計算審核申請案件的期限時,應扣除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後需要補正的期限。 4. 如果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機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規依據,駁回申請。這表示如果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相關機構應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和法規依據,駁回申請。 以上解釋參考了「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6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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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