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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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6條的內容: 1. 前條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可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表示審核申請案件的時間限制為三個月,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2. 如果申請案件在審查過程中需要補正,相關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並在六個月內完成補正。這表示如果審查發現申請案件有需要補正的地方,機構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並告知補正的理由或法律依據,申請人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補正。 3. 審核期限應扣除申請人補正通知後的補正期限。這表示在計算審核申請案件的期限時,應扣除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後需要補正的期限。 4. 如果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機構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規依據,駁回申請。這表示如果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或者補正不完全,相關機構應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和法規依據,駁回申請。 以上解釋參考了「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6條的內容。
- 贈與名詞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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