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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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土地之權利人依前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 二、規約。但無規約者,免附。 三、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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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神明會土地的權利人在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和第4款的相關文件。 2. 規約。但如果沒有規約的話,無需附上。 3. 管理人的備查文件。但如果沒有管理人或者管理人已逝且尚未按照規定選任新的管理人的話,無需附上。 4.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已驗印的現行會員或信徒名冊和土地清冊。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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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