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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塗銷地上權登記時,應檢附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足資證明地上權人住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文件。
  2. 前項土地複丈成果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或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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