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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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
- 2.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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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該條例規定如下: 1.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 根據這項條款,如果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要求,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更正登記,而不需公告。此外,登記機關也應該通知所有相關共有人有關登記結果。 2. 前項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根據這項條款,如果土地上有其他權利或限制登記,登記機關在登記完畢後應該通知相關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上述資料來自於引用的參考文獻。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限制登記名詞
- 預告登記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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