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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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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所稱權利人,指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1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所指的權利人是指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所有權權利範圍為空白,或其全體繼承人。依照這個規定,只要登記名義人在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權利範圍為空白,或是其全體繼承人,都可以被視為權利人。這個規定旨在明確定義權利人的身分,以便地籍清理的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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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5-1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所稱權利人,指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