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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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1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所指的權利人是指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所有權權利範圍為空白,或其全體繼承人。依照這個規定,只要登記名義人在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權利範圍為空白,或是其全體繼承人,都可以被視為權利人。這個規定旨在明確定義權利人的身分,以便地籍清理的進行。
- 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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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