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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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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利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更正土地權利範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足資證明權利範圍之文件。 二、權利人為數人時,過半數權利人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之備查文件。
  2. 2.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
  3. 3.前項規定之繼承系統表,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2條的規定,權利人若要申請更正土地權利範圍,應檢附以下文件:一、足以證明權利範圍的文件;二、若權利人為數人,則需要過半數權利人的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若權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的備查文件。此外,如果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的現在戶籍謄本,以及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書和印鑑證明書。關於繼承系統表,則應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自行訂定,並在表中註明如果有任何遺漏或錯誤導致他人受損害,申請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簽名。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繼承系統表名詞
  • 應繼分名詞
  • 民法法規
  • 錯誤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31-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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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5-2 條規定:「權利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更正土地權利範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足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