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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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5-2條的規定,權利人若要申請更正土地權利範圍,應檢附以下文件:一、足以證明權利範圍的文件;二、若權利人為數人,則需要過半數權利人的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書;若權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則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更正的備查文件。此外,如果土地登記名義人已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的現在戶籍謄本,以及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書和印鑑證明書。關於繼承系統表,則應按照民法的相關規定自行訂定,並在表中註明如果有任何遺漏或錯誤導致他人受損害,申請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並簽名。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繼承系統表名詞
- 應繼分名詞
- 民法法規
- 錯誤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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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