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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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免予公告。
- 2.登記機關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權利人、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及同意更正之權利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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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5-3 條的規定: 1.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免予公告。 這項規定授權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更正登記,而不需要進行公告。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當更正登記符合條件時,登記機關可以跳過公告程序。 2. 登記機關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權利人、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及同意更正之權利人,不在此限。 根據這項規定,當登記機關完成更正登記後,應該通知其他權利人、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登記結果。然而,根據同條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申請並同意進行更正的權利人則不在此通知的範圍內。 這兩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更正登記的程序透明並保障相關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預告登記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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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