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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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二、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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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 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名稱空白、缺漏或僅有一字,或姓名與戶籍所載有同音異字、筆劃錯誤,或認定與土地登記簿所載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有疑義。 例如,如果土地登記簿上的登記名義人姓名為「李小明」,但實際上戶籍所載的姓名是「李明」,或者有其他一字缺漏、同音異字或筆劃錯誤的情況,或有疑義是否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 2. 登記名義人之登記住址記載空白、無完整門牌號、與戶籍記載不符,或以日據時期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 例如,如果土地登記簿上的登記名義人住址記載為空白或不完整,或者登記名義人的住址與戶籍記載不一致,或者以日據時期的住址登載缺漏町、目、街、番地號碼等情況。 在這些情形下,如果申請人可以提供原登記名義人日據時期之登記謄本、光復後首次核發之原權利書狀或共有人保持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該鄉(鎮、市、區)與該登記名義人同姓名人之所有戶籍資料,審查結果無同名同姓之人於該土地登記之番地號碼設籍,那麼就可以進行更正登記,以確保登記不妨害原登記的同一性。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錯誤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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